自全面放开二孩儿后,北京拟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
送审稿拟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奖励和优待。
在取消晚育假的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草案送审稿修改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