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一女子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该女子穿着光鲜靓丽,但容颜憔悴衰老。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公司经常熬夜加班,容颜加速衰老,导致爱情事业双失意。
熬夜上班、熬夜加班,在上班族看来,都是家常便饭,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15年白领8小时生存质量调查》结果,三成白领每周加班时间超过5小时,甚至国内许多公司和工厂发生过多起熬夜加班猝死的事件,但是,似乎并没有人站起来反对熬夜上班、加班。所以,深圳这位女子举牌控诉,在一些人看来是一个笑话,但是,在我看来,即便这种诉求一时无法实现,但是也具有重要意义,提醒法律应当重视上班族的权利,提醒资方要遵守法律。
熬夜上班、加班衰老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敖夜上班、加班衰老算是工伤。同时,熬夜上班、加班与衰老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很难证明。衰老是一个时刻发生的动态过程,就是不熬夜上班、加班,衰老也是在发生。因此,有律师认为“不管是现在还是以后,‘熬夜衰老’都很难认定为工伤。”不过,熬夜上班、加班衰老对于健康的影响却是毋庸置疑的,例如造成视力下降、皮肤受损、内分泌紊乱、记忆力减退等等。因此,劳动者当然有权对熬夜上班、加班提出合理的诉求。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加班问题已做出了规定。譬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法律对于加班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那么,劳动者即使要加班熬夜的时间也不会太长,而且每月的熬夜次数不会太多,而且加班费也比较丰厚。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劳动者动辄加班,熬夜时间长、次数多,但是加班费却还不能足额发放。
另外一个问题在于,总有一些特殊工种需要熬夜上班,他们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目前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劳动法》只对加班时间做出了限制,但并没有关于加班时段的要求。因此,熬夜上班各种待遇和规定和白天上班是一样的,具体由用人单位说了算。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至今未正式颁发。法律的缺失,让熬夜上班的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得到特殊的保障。
因此,深圳女子举牌要求“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不过,这次举牌却提醒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要严格遵守《劳动法》,限制资方对劳动者加班时间、加班次数的要求以及足额发放加班费,这需要执法者严格执法和工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加入工会和选举工会相关成员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提醒立法者尽快制定关于熬夜上班的规定,让劳动者熬夜上班的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