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是制度层面对居民自由迁移权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权的一次认可。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城乡二元化体制的搭建的巩固,人口自由流动被严格管制。此前,在广东、上海等地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经验先行来看,我国居住证制度仍要改进,这是为什么呢?
其一,资质标准设置过于单一
学历、教育背景和引资能力,是这些先行城市发放居住证普遍遵循的主要依据,但实际上,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产业特征。对于科技型城市,学历和教育背景重要,但对于服务型或资源型城市,学历、教育背景就未必适用。
更重要的是,已经和正在为所在城市做出贡献的人群,大多数集中于二、三产业的低端行业,他们能否具备领取居住证的资格,决定着居住证制度的预期效益。如果按现行标准,居住证制度就只能作用于少数人。
其二,门槛过高
基础分值设定过高,附加条件过多,考察时限过长,不仅提高了获得居住证和积分落户资格的门槛,堵住了多数外来人口的进城之路,而且从另一个侧面抑制了人口的自然流动。
实际上,只要外来人口为所在城市作出了贡献,纳了税,无论时长多少,都应获得相应权利。这至少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较高的非一线城市应该形成共识。
其三,居住证制度对城市公共财政形成现实考验。
全面推广居住证,核心目标不是非一线城市,而是非一线城市。但现实是,城市越大,对居住证制度新增的财政消耗的支持能力越强,财政能力较弱的城市,则很可能出现没有积极性或有心无力的情况。这将极大限制居住证落地的节奏。
现实情况决定了,全面建立居住证制度,难以立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覆盖率。从这个角度看,在完善居住证制度的同时,加快政府财政向公共财政倾斜的力度,通过城市群落的资源融合优化经济空间,加强竞争力弱的城市政府信用建设和市场建设,都是不可的缺少的准备。
有了这些准备,流动人口才能有更多的工作和居住地选择,才能有更明确的预期,并在这些预期导引下,实现人力资源更合理的分配,让居住证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倒逼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复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