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忘车内家长要担刑责靠谱不?

2015-10-16 02:54阅读:4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最近,充汽油送孩子的吐槽满天飞,这是为什么?起因得从6月中旬,一名妈妈将孩子忘在宝马车里,却不愿砸玻璃救援说起。接着,一群有相似经历的糊涂爹、迷糊妈也上了新闻搜索榜。比如:宁波一熊爸将女儿忘在车内,获救时女孩已严重脱水;陕西5岁女童被留车内,获救时已接近脑死亡;6月27日,湖南湘潭一4岁男童被遗忘在车内,被发现时男童已经被烤熟了。仅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地就有20多个孩子惨遭“禁闭”毒手。在这背后,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而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大意被忘在私家车,即使造成孩子死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无一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儿童被忘车内,家长要担刑责靠谱不?

对此,有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所以家长的行为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理应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在虐狗都会坐牢的国外,确实是能够找到依据的,但要“按照我国法律”,恐怕不符合相关法律解释。因为,“我国法律”是基于我国“国情”的。

在“国情”之下,公众的普遍安全意识,具体到对车辆相关安全知识的认知程度,特别是在私家车刚刚开始普及的情况下,对车辆所隐含的各种潜在风险,可能都被这种还显得很现代化的家庭装备的优越性能所掩盖,还没有达到像自行车的链条会伤人那样的普及程度。基于这种实情,要把“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视作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少对涉事家长来说是行不通的。

对于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其中的定罪要件很明确,即当事人对于一种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或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了,或轻信能够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的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

那么,相关当事家长连孩子在车里都忘记了,怎么去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再则,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行为人并没有疏忽大意,但又确实没有预见的情况,比如认为车内的环境相对更好而把孩子留在车里,也不属于过失犯罪。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什么)。这就涉及现实社会的科普程度,以及在这种知识水平下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再从人之常情去判断,亲情之下怎么可能把一种意识到的对孩子的潜在危险,会因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而予以放任?

假如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能减少儿童被留车内现象,那么,家长们是把怕自己受处罚看的比孩子生命还重?有了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如果儿童被留车内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除了雪上加霜还有什么实际意义?难道失子之痛还抵不上过失犯罪带来的从轻处罚?人家遗弃宠物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了,我们还在为吃不吃狗肉争执不休。因此,儿童被留车内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