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危险性。
第二类,在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以及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释放。
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
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杀人、强奸、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李适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草案提出,特赦将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