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舟山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有企业向舟山海关对一批进口澳大利亚动力煤进行了退运申报,这是舟山口岸办理的第一批进口不合格煤炭(煤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退运。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进一步保护环境,减轻雾霾危害,我国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不符合《办法》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从浙江舟山检验检疫局六横办事处孙见雷处了解到,该批煤炭由澳大利亚NEWCASTLE港口发出,整船货物提单量共计7万余吨,计划在舟山卸货3万余吨,剩余部分运往江苏泰州口岸。该批煤炭于3月20日运抵舟山六横口岸开始卸货,3月21日完成卸货。
浙江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在卸货过程中取制样并制备分析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批煤炭氟含量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高限值,这是该局首次在进口煤炭中检出氟超标,也是《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国首次在进口澳大利亚煤炭中检出氟超标。
浙江检验检疫局依法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将该批煤炭移交舟山海关作退运处理,舟山海关于4月30日做出责令退运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对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海关总署也在税管函〔2014〕83号中明确海关应依法对进口煤炭质量实施重点监管,防止劣质煤进口。
检验检疫及海关通过优化煤炭通关流程,防止劣质煤炭进口,重点加强对高风险企业、高风险煤炭种类的分类监管,切实保障国内贸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