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税可分期缴纳

2015-04-01 01:41阅读:7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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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业内认为,个人非货币(货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分期缴纳,可以避免投资者再额外筹措资金缴纳税款,从而减轻投资者因为缴税而不得不增加的现金流负担。

《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区别于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通知》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专家表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是没有现金流的,可以避免投资者再额外筹措资金缴纳税款,减轻投资者因为缴税而增加的现金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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