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为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在此基础上,外汇局将试点拓宽至全国范围。《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