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从环保部获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该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适用范围、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申请与核发”主要是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许可条件、许可内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载明事项等内容。第三章“管理和监督”主要规定了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文本格式、新老许可证实施期限的衔接等。
根据意见稿,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意见稿还规定, 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意见稿显示,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