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部获悉,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将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天然气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通知要求,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通知强调,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