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取消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等,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最大限度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办法》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办法》取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根据国务院历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办法》删除了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等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此外,《办法》强化了审慎监管要求。在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在高管人员管理方面,细化了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在持续审慎监管方面,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完成股权变更交易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办法》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未发生变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