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的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那么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有何区别呢?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解释说,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其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这里面有两种类型的企业:一是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到量大面广以及现有管理工作基础,逐步实行有偿取得,而不是一刀切,《意见》也没有设定明确的时间期限,给予了各地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
另外,对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以有偿方式取得,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新建项目珍惜环境资源,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成本。
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
黄小赠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据黄小赠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作为一级市场,在经济上确立了环境资源容量的有价性,体现环境资源容量的稀缺性,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二级市场,则是提高、优化一级市场分配效率的有效手段,主要目的是提高减排效率,降低污染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共同组成了排污权管理的两级市场,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