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包括闲置资产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等处置的原则。自10月起施行。
该通知明确,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还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