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酝酿30多年,历经三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25日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控价格上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对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