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民营经济发达的浙、粤、闽等地受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当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正从以往的“直接融资型”向“间接融资型”转变,问题日益暴露,导致潜在的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一方面是民间借贷行为不断增多、借贷金额持续攀升,一方面是借贷纠纷快速增加、金融风波频频发生。
有关专家和企业人士呼吁,“变形”中的民间借贷直指当前我国法律空白,而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使民间融资逐步“阳光化”,已是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土壤的要务。
浙粤闽三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最为集中的区域,也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民企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曾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当地有关专家和企业人士普遍认为,2011年以来,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均呈现较为明显的“变身”趋势,进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 风险的集聚和大面积爆发。
“变形”一: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需求发生“变形”导致资金需求迅猛增长。长期研究民营经济和金融问题的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经济学教授史晋川说,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形式多样,但总体而言,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以消费和小本商业经营为主,“而金融危机特别是2011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限制、影响,绝大部分民间资金被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甚至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资金用途的变化使得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募集规模迅速扩张,民间金融组织的单笔融资规模也随之急剧扩大。”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投身商海的浙江台州市造船业协会会长、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岳顺对此有深刻体会。他说,以他所在的台州造船业为例,“几乎九成九都依靠民间资金,有的企业甚至能在短时间内募集上亿资金用于租船台、买材料。但是这种几乎不受任何抑制的资金流入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
“变形”二:民间借贷的收益“变形”导致借贷资金向暴利取向转变。广东省金融办地方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从珠三角民间借贷的历史上看,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是用于满足日常需要,往往与企业的经营周期和银行贷款周期具有一定的配套性,但根据当前了解的情况,民间借贷资金由于被大量用于企业贷款到期的周转、企业注册资金的垫资,导致借贷期限大大缩减,而随着借款期限的缩短,利率敏感性也降低,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大大增加。
福建泉州农商行行长兰可雄说,这种趋势在浙粤闽地区都有相当的普遍性,“民间借贷资金的最大特点就是求快,利率高低反而是其次,这也就给高利贷甚至‘暴利贷’提供了空间”。
“变形”三: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身份“变形”导致金融性质发生本质变化。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说,民间借贷的传统特点是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合一”,借钱人与用钱人相识、相知,然而,根据该院对300多家企业和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查发现,当前浙江等地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者和供应者越来越分离,不仅关系日渐疏远,有的甚至接近传销式的“金字塔”模式,起初的资金提供者几乎完全不知道资金的流向,这就导致民间借贷的性质从以往的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为主发生转变,引发的金融风险也在加速聚集。
温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说,尽管存在种种掩盖和规避行为,但该院调查仍发现部分案件的借据明确载明是高利贷,还有相当部分案件极有可能属于高利贷。其中,该市鹿城法院涉及到高利贷及疑似高利贷案件比例达到90%,有的月息高达7分到10分;广州中院法官莫芳说,该院民间借贷案件中牵涉高利贷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增大。
此外,民间借贷“证券化”特征显现。鞠海亭介绍说,和以往民间借贷借条简单、粗糙相比,现在很多借条“都格式化了”,不仅出现专门用于法律诉讼的“阴阳借条”现象,部分借条还出现了写明本金数额、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特殊情况,“等于这个借条可以任意流通、转让,平时利息支付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填写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向法院起诉,进一步增加了金融风险。”
广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汉华说,从广州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案直接牵涉到银行不是很多,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案件数量则暴增,“且一起诉就是多家企业牵涉其中的‘批量型案件’,这在以往是很少见的”;温州方面介绍说,该市龙湾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担保公司身影,往往借据是格式合同,且注明现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为绕开“不能从事民间借贷”这一法律禁区,还往往以担保公司内部人员或直接关系人名义出借,风险隐患重重,亟待从立法层面对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