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1天内须发报告

2010-09-15 09:54阅读:136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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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漠视环保的行为,今后有望得到改观。9月14日,环保部发布了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

  《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环境守法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境处罚的,应当在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由于《指南》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措施。有专家称,《指南》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行为形不成约束力。

  环境违规瞒报现象严重

  就在此前紫金矿业深陷 “环保门”之时,环保部针对部分地方对于上市公司环保督查不力的行为,发出了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来,大连海域污染、千岛湖污染、汀江污染等重大污染事件频发,而这些污染到底造成怎样的环境影响,公众依然无法获知翔实的答案。

  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环境事件需“随时上报”,由于没有框定具体的时间区隔,往往被环境肇事企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在《指南》中还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上市公司环境违规的现象普遍存在。更大的问题是在信息公开方面,对企业本身的违规情况披露有限,有的根本没有披露。

  该中心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0年3月,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上市的企业中共有175家企业存在可公开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超过750条。

  其中不乏中石油、中石化、紫金矿业等大型公司,这些企业的违规超标问题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少有提及,后续整改信息更无法查找。

  《指南》的执行力存疑

  《指南》规定,16类重污染行业必须每年要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即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披露信息包括,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整改的措施和效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缴纳排污费的情况和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等。

  其中具体规定,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马军说,实际上这方面在法律上存在漏洞,以往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突发环境事件之后,环境肇事企业应向某个政府部门去报告,但并不存在向公众披露这样的要求。此次通过《指南》首次列出,有一定的意义。由于《指南》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马军也认为,具体如何执行将是问题。

  马军建议,上交所和深交所应高度重视这个指南,由于他们是证券市场的管理者,也应对上市公司的环保行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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