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城镇职工可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

2009-12-23 09:37阅读:89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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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左右

  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国家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要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城镇居民社保和新农保险可合并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

      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社保缴费情况要定期通知参保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多项涉及参保人权益的规定。

  针对目前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增加了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广东1.9万人已成功转移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广州、珠海、汕头、河源等十多个市已实现养老保险省内无障碍顺畅转移,已有1.9万人成功转移了养老保险。

  针对各地缴费比例差距过大的状况,广东将加强费率控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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