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保局:用轮休代替裁员必须发生活费

2009-02-24 09:27阅读:86

作者 : 千讯   来源 / 新京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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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若因金融危机降薪,企业高管也须降薪,且幅度不能低于职工。

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意见,首次规定企业可用轮岗放假的方式代替裁员,但休假职工生活费不得低于每月560元,即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企业可用轮岗代替裁员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下称《意见》)。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昨天介绍,出台该举措,“主要是为避免裁员”。

《意见》明确,对于轮岗放假的员工,企业必须支付生活费,且费用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人每月560元。“如果企业不支付这笔费用,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李长保介绍,由于不同类型企业受冲击的深度不尽相同,劳动部门并未规定“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而是由企业自行依经营状况决定。

职工降薪高管也须降薪

李长保表示,企业可以通过工会协商降低薪酬,如果薪酬降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

“这意味着职工如果降薪,高管也必须降薪,并且幅度不能低于职工。”李长保介绍,企业协商薪酬后,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意见》对企业裁员人数也做出规定。同时,企业裁员计划将全部纳入市劳动部门监控体系,春节前北京已有60家企业上报了裁员计划。昨天,劳动部门没有透露企业报送裁员计划的新数据,但明确表示已有部分企业即将实施裁员。

相关政策:

困难企业可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定指出,对企业裁员不足20人又不超过职工总数10%的,应当提前30日将裁员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企业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劳动部门昨日指出,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允许“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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