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规施行 再生橡胶业呼吁优惠政策

2009-02-18 10:15阅读:112

作者 : 千讯   来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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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化业振兴规划出台前夕,再生橡胶行业也希望能争取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2月12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顾问夏云标表示,“建议规定再生橡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还的比例为80%。”

再生橡胶是橡胶行业的重要原料来源。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秘书长曹庆鑫指出,中国橡胶消费量已经连续7年居世界第一位,但中国75%以上的天然橡胶依赖进口。2007年我国利用废旧橡胶生产的220万吨再生橡胶,(按照与天然橡胶3∶1的比例计算)相当于为橡胶工业提供了70多万吨宝贵的橡胶资源。

作为全国最大的可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也是建议者之一。

据统计,2008年1到10月,我国再生橡胶出口累计金额2867.49万美元。南通回力的出口金额为1663.4万美元,占比58%。

但与以前相比,南通回力最近的日子并不好过,这源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新政。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理事长、南通回力董事长兼总经理倪雪文表示,“南通回力与全国诸多的可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一样,感到非常惊讶。”

倪雪文告诉记者,通过研读和测算《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回收废旧橡胶的公司从免税到缴纳增值税,流通不能增值,所增加的税收负担,毫无疑问都将转嫁到下游的用废企业,这对上规模的可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冲击特别大。

“一般的可再生橡胶生产企业,都有一个回收经营部。回收经营部的退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再生橡胶生产购进废旧橡胶的加价。但上规模的可再生橡胶生产企业,流通的回收公司与生产企业是分开结算的,无从补偿。”倪雪文解释说。

据福建省一家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计算:2008年度向废品收购公司购进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及再生橡胶,凭废品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以购进100万元的废旧轮胎计算,需付废品收购公司款项100万元,在抵扣进项额度10万元后,成本是90万元。

而在2009年新政策实行后,购进100万元(不含税)的废旧轮胎要付废品收购公司117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成本是100万元,反而增加10万元的成本。

夏云标还直言不讳的指出,同以往的关于废橡胶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相比,新政存在着不够缜密之处。“比起2003年版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在资源方面,规定废旧轮胎享受优惠政策,而将占废橡胶产生量45%以上的橡胶制品含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等废橡胶排斥在外,新政比旧政缩小了范围。在产品方面,新政比旧政减少了产品。新政只规定胶粉和翻新轮胎,把约占70%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产品的再生橡胶排除在外。”

“《通知》执行后,再生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很难盈利。”夏云标说。

倪雪文因此建议,作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退税比例,按70%退回稳定三到五年,给销售包括废旧橡胶在内的再生资源单位一个定心丸。

同时,倪雪文希望增加废橡胶和可再生橡胶能够享受与废旧轮胎和胶粉、轮胎翻新同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建议给再生橡胶享受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80%的优惠扶持政策。

另外,倪雪

文还建议将可再生橡胶的出口退税率上调至与橡胶制品、轮胎一样的9%。

“可再生橡胶与橡胶制品、轮胎都经历了从13%下调到5%的过程。但2008年12月1日起,橡胶制品、轮胎上调到9%,而再生橡胶却依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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