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方案》决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将在原9个试点省市基础上增加19个实施省市。
据了解,原先的九个试点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新加入的19个省市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
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23日,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突破500亿元,销售1312.8万台、回收旧家电1387.5万台。其中2010年3至5月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环比增长21%,政策带动家电消费作用明显。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以及拆解处理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关于家电补贴,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补贴。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