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废弃家电回收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009-04-28 10:46阅读:104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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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多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2009年2月25日正式亮相。该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后,又经过各方进一步修改,最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
   
    3月初,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公开进行了解释。按照规定,《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据了解,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特别是行业最关心的“产品处理目录”和“基金管理办法”等,都将于2011年前才逐步出台。
   
    与近几年在业内讨论多次的各种版本内容相比,《条例》在制定的宗旨和原则等大方针上并没有多少变化。长期跟踪《条例》制定过程的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经过仔细比对发现,正式颁布的《条例》中比较“新鲜”的规定主要有: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审批时,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此外,明确提出“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首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的产品仍将会以目前技术比较成熟的大家电产品为主(冰箱、空调、洗衣机、彩电和电脑,即四机一脑)。因为对这些产品回收处理的研究开展较早,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也已相继出台;同时,这些产品的绿色设计和节能环保水平亦相对较高。据了解,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废弃电子电器工作委员会正在委托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制定《目录》的有关工作。
   
    此外,如果联想到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正是由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保部门对于回收处理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因此《条例》最终将回收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权归口于环保部门,自然也不难理解。
   
    关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以及其他有关的监督和责任规定等内容,都是一直以来在业内达成共识的。其中,《条例》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据介绍,《条例》中所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而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据悉,这主要是考虑到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主要涉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销赃等问题,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旧电器电子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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