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LV发现名创优品各连锁店均同时销售一款手提包商品,该手提包与LV知名的“NEVERFULL”女式手提包图案十分相似。LV集团随之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名创优品商标持有者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商葆扬公司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告上法庭。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奢侈品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奢侈品LV诉称其依法享有本案涉及的五个商标的商标权及两个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专用权;被控手提包的标牌标明了被控手提包的实际生产者为葆扬公司,被告赛曼公司的“MINISO”和“名创优品”商标也一并使用在被控手提包的标牌上,成为被控手提包的共同生产者;葆扬公司和赛曼公司生产侵犯LV注册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常态化、规模化行为。
葆扬公司为证明涉案商品来源,辩称涉案商品为义乌市安娜箱包厂生产,并提交订单、自行制作的付款单来证明,但其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或发票以证实双方真实交易关系存在,法院对于葆扬公司该项辩解不予采纳。经一审审理,葆扬公司、赛曼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色帆布肩背包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装潢,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侵害。
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LV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主观上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装潢,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