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稻与苏稻商标纠纷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开庭后,北稻提出了6点诉讼请求,分别是要求苏稻变更其企业名称,并且在变更后加上“苏州”二字,停止在其旗下和平东桥店、王府井旗舰店、王府井体验店和前门体验店使用“稻香村加扇形边框”和“稻香村”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万人民币(人民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北稻认为,尽管北京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就已做出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明确指出苏稻使用的商标与北稻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不予核准注册和使用,并指出苏稻应当划清彼此商标标识,避免双方标识之间存在混淆误认。但至北稻起诉之日,苏稻仍在持续大量使用相似商标,并且在北京地区加速扩张开店,且均以“稻香村”为店面招牌,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市场混淆的后果。
对此,苏稻代理律师罗铭君在法庭上回应称,该扇形稻香村商标在此前最高法院已经被查明证实,印证了苏稻创立于乾隆年间的说法,而且苏州稻香村就稻香村有充分的在先权利,并且不认可赔偿数额。
1997年,北京稻香村之所以能成功注册‘稻香村’商标,原因在于其主张3007类‘饺子、粽子、元宵’与3006类‘糕点’不是类似商品。但2006年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时,北京稻香村却又认为其是近似商品,前后说法互相矛盾。苏州稻香村是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并就‘稻香村’享有绝对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注册商标权、在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糕点类食品上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排他权利。
苏稻将继续坚持不更改企业名称, 苏稻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老字号,将不会在字号加上苏州二字,将一个全国品牌“降级”成一个地方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