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发布,《若干意见》强调,加强开放型经济法治建设。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形势,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重大开放举措要于法有据,营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形成高标准的贸易(贸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则体系。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家外交战略紧密衔接,科学布局,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把握好开放节奏和秩序,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有所作为、防范风险、维护安全,积极探索对外经济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
《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扩大开放中树立正确义利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若干意见》对于修法与监管提出了严格要求。《若干意见》规定,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内容纳入外资基础性法律。
对于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一般内容,可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
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平台作用,形成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放就乱。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见》特别提到了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强化中央、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四体联动的综合应对机制,指导企业做好贸易摩擦预警、咨询、对话、磋商、诉讼等工作。有理有节、化解分歧、争取双赢,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对滥用贸易保护措施和歧视性做法,善于运用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维护国内产业企业合法权益。
《若干意见》提出,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法律交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经济权益。
完善国有资本对外开放的监管体系,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协作。
对于目前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若干意见》明确强调要予以清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监管规则。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制度建设,健全全社会诚信体系,保证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