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办法规定,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同时,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办法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此外,办法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