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该《办法》将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自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网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只有四类商品除外。
一是为定作商品,二是鲜活易腐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报纸、期刊。此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能无理由退货。
但是,消费者退货时必须保证商品完好,且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起七日内,退回价款。
根据《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技术,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也不得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同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实际上,网购无条件退货在2013年10月底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规定。新《消法》明确,经营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销售的商品,除因产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此举被认为是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过程中,往往难以获得足够信息,部分商品又只有试用后才能真正了解,因此理应让消费者拥有一定程度的退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