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昨日向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成品油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8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车用汽油(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13)和车用柴油(国家标准GB19147-2013(V))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柴油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545元和8780元。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13年11月14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