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证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拓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范围,不再限定为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
试点办法分为总则、申请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共21条,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程序、风险控制要求、监管合作与沟通机制等。
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在申请程序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权投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范的角度,审查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意见。此后,保险机构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道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风险控制方面,《试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托管独立、决策独立、交易独立和核算独立。在运营中,还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实行业务分享,人员分离,场分离和账簿分离,防范经营运作风险。
《试点办法》还要求规范保险机构与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融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利益输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