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进出口初乳、生乳和乳制品(乳制品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将按照该新规施行检验检疫。
该办法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制度;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乳品将实施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装运出口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应符合相关规定。
进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或代理商,违反本规定的将被处以取消进出口资质、吊销备案资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关注该新规,在签订进口乳品贸易合同时须明确要求外商提供相关证明,以免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延误通关时间,甚至被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