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和省物价局要求,结合我市药品销售情况,市物价局对格列齐特、那格列奈、阿卡波糖等203种不同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作出了调整。
此次通知规定价格适用于我市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销售表列药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下调,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能提高。
市物价局同时要求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要及时反馈。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