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包容谨慎对待互联网并购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随着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垄断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互联网发展应该保持怎样的竞争规则才能保持最佳态势?观反垄断法实施的这十年,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水大鱼大”、急剧发展的十年。在此过程中,中国互联网行业逐渐呈现出寡头竞争的特征。互联网大生态圈层面,BAT(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三足鼎立”格局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互联网各细分领域中,寡头竞争的趋势日趋明显,在此过程中,BAT还成为各细分领域形成寡头竞争格局的重要推力。
“我国在全球20个互联网大企业中占了9个。互联网给我们每个人带来了较大的社会福利,像我作为一个消费者,比如说滴滴、微信红包,我觉得都不错。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平台,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市场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可能存在着垄断趋向,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减少互联网市场的垄断,成为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说。
“关于算法,一般大家考虑到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行业已经有一个企业成为领先者,那么其他经营者会使用领先者的算法,或者是不同经营者的算法,算法本身也会不断调整,最后可能会导致一种默契。另外在相同算法里面使用的数据,如果包括了竞争者、竞争对手的数据,那么使用同一算法的企业,在价格方面存在一致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的问题,人工智能控制价格的能力可能会超过人们预期,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在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可能价格就已经出现了协调。这种价格协调,从计算机里面发现不了相关证据,竞争对手之间也没有召开过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如何从算法共谋的角度来寻找这些企业违法的证据,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问题。”王晓晔说。
“因为算法本身是一门技术,在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其又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在认定垄断协议的时候一般有一个共谋,那么如何认定算法共谋,这可能是我们在进一步实践、立法过程中要关注的要点。”刘继峰说,随着互联网行业并购日益普遍,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有的互联网企业已经不再是一个单一产业,而是呈现出生态化发展态势。有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可以为很多企业提供经营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互联网平台已经是不再局限于互联网本身的发展,而是带动了医疗、教育、体育等很多行业。此外,通过线下和线上的融合,给人们提供了像共享单车、网约车、快递、外卖等等很多服务。”王晓晔说。
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互联网平台是不是越大越好,或者互联网平台的规模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界限,在这方面目前还得不出一个确凿的结论。“我个人认为,因为互联网规模越大,价值就越大,我们应该对互联网企业并购持一种包容、谨慎的态度,在互联网市场并购方面要考虑限制竞争的问题。”
数据竞争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当互联网企业或平台掌握了行业海量数据后,形成行业壁垒并利用大数据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将损害用户权益、限制行业创造力?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来自互联网、物联网、传感器和各种渠道的海量数据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核心资产。数据在商业活动和市场竞争中的价值愈发得到行业认可,各行各业也加大对数据的投入和应用。一个共识似乎逐渐形成: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数据竞争。
“从市场竞争角度来说,数据开放是最有利的,但是因为数据本身有价值,从市场竞争角度讲,企业也有动机限制开放数据。总的来说,数据对人工智能算法特别重要,大数据成为互联网并购的重点考虑因素。”王晓晔说。
“现在人们还没有注意到,网络平台通过掌握的数据对平台上的经营者进行剥夺的问题。具体来说,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所有的数据,比如知道某个海淘商品是热销的,于是网络平台就自己来卖不让别人来卖。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这种高质量的商业数据是怎么获取的?网络平台上的经营者是花了很大力气通过不断试错和市场研究,才终于发现这个商品受到客户欢迎,但是这样的数据却被平台截取了,网络平台也没有为之付费,同时还把这一数据拿去用来跟产生数据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我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
在数字经济时代要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法修订一定要适应数字经济需要,因为过去出台的反垄断法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我觉得一个重要考量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不管你的身份是什么,实际上都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消费者。我真实感受到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消费者权益正受到侵害。比如大数据杀熟,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几乎是透明的。比如,网络商家通过大数据将某个消费者归为价格非敏感型客户,这一定会导致这样的消费者买什么东西都是贵的,这就是一种价格歧视。”
网络平台“二选一”也是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观察报告认为,“二选一”成为限制性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对于“二选一”问题,业内呈现出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涉嫌“二选一”,属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二选一”背后,往往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从维护整体行业竞争环境的角度出发,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应关注“二选一”问题中更深层次的影响:“二选一”的行为,直接使得互联网行业内的头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身在相关领域的支配地位;随着市场集中趋势的演进,当前更为隐性的“二选一”还体现在不仅要求商家在平台中做选择,甚至还会要求一些初创企业选择站队,可能会扼杀互联网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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