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网络(网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和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其中,“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基本资料、身份证明、生理标识、联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
对于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的界定,工信部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基于用户行为习惯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可能受到此规定影响。在PC端,用户在淘宝和京东等电商网站搜索某商品后,第二天登录一些站点时,就能在广告位看到类似的商品推广,这中间就涉及用户的浏览痕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抓取。在手机上,如果《暂行规定》得到一致的执行,那么类似的情况将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