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国家短波监测网的监测覆盖范围,提高对重点海域及周边地区的监测能力,与“十二五”末相比,监测网覆盖率提升不低于10%,定位精度范围由20-200公里提升至10-100公里。提升小信号(信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测定位能力,提高对复杂信号快速处理和非法短波信号的智能监管水平。加强短波电离层探测技术研究,探测短波电离层高度、电子浓度等参数,增强短波定位和短波应急通信的支撑能力。
完善卫星监测网。拓展国家卫星监测网的监测范围和工作频段,对L/S/C/X/Ku/Ka频段静止轨道(GSO)卫星的监测由东经44度至180度扩展为东经10度至180度,可视弧提升25%。增强对C/Ku频段多颗卫星信号的实时监测能力和多路上行信号的定位能力。完善UHF/L/S/X频段非静止轨道(Non-GSO)卫星的监测能力,初步形成非静止轨道卫星监测网。进一步掌握我国上空卫星资源情况,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及卫星干扰源快速定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加强VHF/UHF监测网建设。按照属地化建设和管理原则,各地根据发展现状,采用固定、移动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监测覆盖,至少80%的县级及以上城市配有VHF/UHF监测设施,并具备固定、移动和可搬移相结合的全覆盖能力。因地制宜加强城市普通环境和机场、火车站、港口等特殊环境的监测覆盖,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已建监测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具备多技术体制组合测向能力。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空中和水上监测手段,具备全方位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