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

2015-06-13 03:28阅读:7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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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目前公开的《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此次修订主要的是针对“许可证”这一源头证件管理的进一步收紧,违规罚金多为2-3万不等。

《意见稿》提出从事网络广播(数字网络广播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如有违规,违规罚金多为2-3万不等。征求意见稿解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照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之前,文化部公布《东京食尸鬼第二季》、《进击的巨人》等一批网络动漫因违规被列入“黑名单”。乐视、爱奇艺、搜狐、优酷、腾讯、百度等29家网站,因提供含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网络动漫,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漫画岛等8家网站被关停。可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对于互联网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的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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