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成历史 电信条例全面“市场化”

2014-08-19 11:38阅读:2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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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20年市场化改革,电信价格最后一抹“政府”色彩也成为了过去。

国务院令第653号近日发布,在《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明确对21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电信条例》)的修改包括7处,5处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法规修改后,上述两个词汇在电信条例中已彻底消失。

1995年,我国电信行业确立了“政府定价”原则,后历经改革,从“政府定价”到“政府指导价”,再到“市场调节价”与二者的长期并存,最后确立了“市场调节价”原则。

实际上,今年5月份,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已联合发文确定了“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则,法规修改滞后于监管部门的公告,导致3个月内电信资费监管处于政策与法规抵触的灰色地带。

“半市场化”终结

根据资深电信人士宁宇回忆,原邮电部最早是电信(电信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资费的定价主体。政府部门确定电信价格后,不允许涨价或者降价。对此,曾不止一次下发文件,对未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省和单位进行批评。

1995年1月,原邮电部《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依然确认,除政府价格部门以外,其他单位文件均不能作为邮电资费执行的依据。1996年,电信新业务获得了一年试行定价权,但一年后仍由政府最终确定价格。

从完全“政府定价”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共存的时间节点是2000年。这一年,《电信条例》颁布实施,明确了电信资费中三种定价方式共存,信息产业部得到全国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权。

实际上,今年5月9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直到今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才正式批准修改《电信条例》。法规中三者共存的定价方式存在了近15年后废除。

付亮称,随着政府定价方式退出历史舞台,政府部门对电信市场的监管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从事前备案的监管方式,转变成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同时,由于监管方式变化,监管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反不正当竞争、垄断,很大一部分不由工信部管。”

《电信条例》修改以前,条例规定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也与电信企业的实际运作不相协调,“运营商成本很大部分是基础成本:电费、人员工资、运维费用、设备费用,不受每分钟电话、每条短信、每兆流量影响,所以也说不清每条短信、每兆流量成本多少钱。”付亮说。

付亮认为,虽然工信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较为详细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不过在“历史套餐退出机制”监管上仍面临难题,“文件中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这表面保护用户利益,但不利于历史套餐的梳理。”

对电信影响在于长期

因为新《电信条例》只是从法规上对两部委公告的进一步确认,电信企业实际运营中已先于法规实施起“市场定价”,在项立刚看来,新条例短期对行业影响有限,但长期来看会带来新的机会和改变。

“由于运营商资费政策没有前置备案,周期可以明显缩短,发现竞争对手推出一个套餐,以前走完流程可能要一周,现在就可以及时推出应对套餐。”付亮说。

实际上,随着3G向4G的技术升级,流量也逐步成为电信运营商业务新的增长点。根据中国联通、中国移动近期资费政策及中期业绩报告,二者流量资费均在快速下调,同时流量使用量在以倍增方式上升。

“中国移动用户也才2000万,对7亿用户才3%,另外两家1%不到,今年下半年4G连续资费调整就会出现。”付亮说。

而随着虚拟运营商加入电信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虚拟运营商也成了自主定价主体。”工信部虚拟运营商研究中心顾问莫广卫表示。

莫广卫认为,新《电信条例》从法律上赋予的定价权,给虚拟运营商提供了更多机会,激烈的价格战基础已经出现,“可以自己降价,做各种产业搭配的融合,不需要再做很多的报备。”

“资费放开后,虚拟运营商和运营商的价格谈判机制会更灵活,基础运营商、虚拟运营商都有更多的自主权,根据市场进行定价。”蜗牛移动高级市场总监刘启诚表示。

刘启诚认为,虽然基础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的转售协议价格目前尚无变化,但未来在价格协议上有可能更加灵活,“双方能够根据市场变化,根据虚拟运营商能给基础运营商带来多大利益,灵活地谈一个批发价。原来资费价格要政府去批,有更多价格自主权以后,基础运营商可以更加灵活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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