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修改。比对原条例与修改处可发现,国务院放开了网间互联协议和电信(电信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资费定价的限制。电信资费由原来的“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具体修改如下
1. 原文: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删除
2. 原文: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修改: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3. 原文: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修改: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4. 原文: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修改:删除
5. 原文: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修改: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原文: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修改:删除
7. 原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修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