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电视产业论坛”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罗建辉在讲话中透露,将不再发放集成播控牌照,互联网电视中的内容服务必须合法,同时指出商业网站不能在互联网电视上自建内容平台。
“我再次强调,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站不得设立集成平台和内容平台,互联网电视中的内容服务,只能接受合法的内容。”罗建辉同时表示,商业网站可在内容上参与,向自主的内容平台提供版权节目。
罗建辉表示,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互联网电视定位:
一是从开办主体上,只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电视内容平台。
目前总局共批准了七家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还批准了江苏电视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湖北广播电视台,城市联合电视台,山东、北京等14家广播电视机构作为互联网电视内容平台。其中集成服务牌照将不再发放,内容服务牌照鼓励省级以上广电机构进行申请。
二是在内容管理上,互联网(互联网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电视播出的内容与传统电视播出的内容审核标准一致,管理尺度一致,版权保护原则一致。
三是在社会责任上,不管是传统的有线无线电视还是互联网电视,都只是在业务模式上有差异,在履行社会媒体责任方面没有特殊性。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特别是处于产业核心环节的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和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好责任,确保为老百姓提供绿色、安全的内容服务。
罗建辉在谈及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发出整改函时表示,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机构推出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为不良内容进入电视机提供技术支持和通道,违反总局相关管理政策。
“互联网电视绿色、内容安全健康,是我们发展互联网电视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也就是说互联网电视是电视播出方式的一种,必须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罗建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