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为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试验区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电信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业务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监督审查、以及试点评估等。《办法》将审批权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并大幅缩短了审批期限。
《办法》的发布是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力保障,将有效推进试点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电信领域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