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工信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明确将审批权限由工信部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大幅缩短了审批期限。
工信部网站此前披露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显示,将在上海自贸区新增试点开放因特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四项业务,同时,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
在开放领域方面,根据《意见》,增值电信业务涵盖的八大领域,除数据中心外,包括信息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七大领域均对外资不同程度开放。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试验区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监督审查、以及试点评估等。《办法》将审批权限由工信部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并大幅缩短了审批期限。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具备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以及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等条件。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此外,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分析人士对此指出,“这样一来,不仅审批流程简单多了,而且效率也会大大提高。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当然也是个利好,特别是在本地解决一些问题的时候相应灵活”。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批复的有效期暂定为3年,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