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节目外其他一律停播

2009-12-16 09:39阅读:129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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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轮番轰炸观众的电视购物节目不仅会在数目上有所减少,而且在部分频道中将“绝迹”。15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发布《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

      电视购物进入我国10多年来,一直饱受指责,与电视购物相关的纠纷投诉也居高不下。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发布的10月电视购物投诉简报显示,当月该网共接到电视购物投诉738宗,同比增长319%。对此,广电总局加强了监管力度。

     《意见》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但电视购物节目既不能出现在19:00至21:00时段,也不能出现在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少儿、动画、农业、国际类频道。

      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要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而且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

      此外,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严格掌控电视购物的经营主导权,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

      记者注意到广电总局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曾明确所有电视购物短片作为广告管理。专家分析,此次规定“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是出于对电视台利益的考虑。每家电视台的广告总时长是有限制的,若冗长的电视广告被计入广告时间,肯定会更大触及电视台的利益。一家省级电视台硬广告的价格为600元/秒左右,电视购物短片价格则为60元/秒左右,但若能每天长时间播放,“锁定”垃圾时段的电视购物短片对电视台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最后,广电总局还强调了电视台必须严格掌控电视购物的经营主导权。《意见》指出,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社会合作机构可以参与购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得介入频道编播业务。

      北京商业经济学会秘书长赖阳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就是因为缺少监管,我国的电视购物才会出现现在的这种乱象。国外电视购物的特点就是监管严,不能虚假宣传,否则将付出巨大代价,所以国外电视购物市场发展比较规范,消费者的忠诚度非常高。广电总局加强监管将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电视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电视购物消费纠纷。

      我国电视购物市场巨大,在其他零售业态出现疲软的背景下,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电视购物市场销售规模达105.7亿元人民币,取得了同比51.2%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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