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形态的表现形式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刚刚结束的S8全球总决赛让IG战队余热未消,电子竞技的浪潮又一次席卷了整个网络。虽然电子竞技不能等同于网络游戏,但很多网友对游戏的态度在悄然改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将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保护的独立客体,但可以从中分解出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类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从作品的受侵害权利类型角度,可划分为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类型。比例比较小的话,通常会认为它构成了完全新的作品,尽管利用了其中某一部分表达。”
外挂和私服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游戏领域侵权形态早期只是简单的代码复制问题,后来逐步发展出外挂和私服两种新的形态。外挂是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私服是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而盗版的结果是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
针对网络游戏的私服和外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庭法官何渊说:“私服复制了原来游戏作品95%以上的源代码,把别人的游戏拿过来自己建立服务器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还是原作品,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与私服相比,何渊认为,外挂行为自己有一个编程,可能会借用源代码的部分,加入自己对源代码的修改,然后再打通接口,植入到游戏软件中去修改原作品当中的动态数据库。动态数据库的修改使客户的最终游戏人物或者游戏装备得到升华,上述行为可能不构成对游戏作品整个的著作权复制。因此,何渊认为这是一种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将其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对待有一定争议。
可以看到,对外挂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本勇表示,根据司法实务,外挂在法院里面的判决,有判侵犯著作权罪的,有判非法经营罪的,还有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罪的。张本勇的看法是:“外挂的本质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危害性要大于以复制为特征的私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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