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类应新增“文化型” 望将国有文化企业确认为一个特殊类型

2015-03-10 11:25阅读:3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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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南传媒(传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长龚曙光9日就如何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出建议,希望将国有文化企业确认为国有企业的一个特殊类型。

龚曙光说,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和激励。“现在有所谓四分法及三分法,但不管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不能把现在国有文化企业装进去。”他说,文化企业既是高竞争的行业,人才、资源、资本高度市场化,同时又具有公益性质,要追求社会效益,而且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二位一体的功能特性决定了它区别于其他国企的特殊性。

龚曙光表示,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应该区分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的社会功能,强化文化企业追求社会效益的特点,以制度保障文化企业的例外性。“文化例外是国际文化贸易中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们对文化产品的要求,将这一概念引入国内经济体系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他建议,国有企业改革将国企划分为四个类型,即竞争型、公益型、资源型和文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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