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同时,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根据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法人寿和百年人寿并不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目前不能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具体来看,三季度,中法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743.40%,百年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4.17%。同时,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有上海人寿等7家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到130%之间。目前,险企每个季度都需要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统计披露,一旦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达不到120%,就必须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因此,这些险企也有较大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需动态监测。
两全保险通知进一步规范中短存续期业务,有助于行业防范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对于中小保险公司,考虑到经过3年的过渡期已经基本实现了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的压缩,本次新规短期内压力主要来源于产品的资本要求,同时进一步要求中小保险公司提升长期型产品的销售能力。
经历了前几年规模型业务大起大落后,市场已逐渐趋于理性,大部分公司已意识到规模与价值需均衡发展,不再盲目追求通过规模型产品实现快速扩张,特别对于大型上市险企,价值成长是公司的主要诉求,主观上几乎没有动力去大力发展低价值的中短存续期业务,部分中小公司因流动性压力较大可能会适度销售该类业务,但由于偿付能力要求和限额管理,再次通过中短存续期业务实现野蛮扩张的概率较小。
同时,规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本次两全保险通知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升至120%,抬高了销售中短存续期业务的门槛。由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对资本的消耗较大,若大量销售,将拉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这也对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业务的规模形成了一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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