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93年为转折点,政策层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逐步实现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先后取消贷款、金融存款利率的浮动上下限,并平稳通过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风险考验。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继颁布。1996年6月,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在当时的背景下,企业普遍存在‘信贷饥渴症’,如果贸然放开银行存贷款利率,就会造成利率大幅上升,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危及宏观经济金融稳定。”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说。
在1996年,利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央行就可以根据同业拆借利率变化进行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通过间接方式调控整体利率水平,从而改变之前主要依靠直接指挥各商业银行实现调控目标的做法。此外,这也可以提升银行经营管理能力,推动银行经营市场化。
央行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央行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
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健全,存款保险制度顺利推出、彼时我国物价涨幅持续处于低位等背景下,央行抓住有利时机,寓改革于调控之中,结合货币政策调整,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