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0年到1977年,我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从26亿元扩大到413亿元,28年增长超过14倍,年均增长10.5%。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我国进行了一些税收调整措施,如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等,巩固了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税收制度也同步发生深刻调整,特别是开展“利改税”改革,大幅增加了税收收入规模,提高了税收收入在金融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开支则由国家金融财政下拨。1983年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第一步“利改税”,即“以税代利,税利并存”,企业上缴55%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45%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成。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当年就获得了明显成效。与1982年相比,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产值增长9%,利润增长10.9%。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前后两次“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引领中国税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利改税’是中国税收走向现代化的里程碑事件,甚至可以说,是推动改革开放进程的关键一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当历史的车轮前行至2012年,根据国务院部署,自当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成功受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门申报,开出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首张服务业增值税缴款书,涉及增值税税额6808987.69元,拉开了此后8年间增值税改革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