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金融公司专户管理。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融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
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哪些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在划转范围内?本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2017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按照不同行业对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进行了规定,如大型工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人,营收不低于4亿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