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立法时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执法,开始有了进一步规定。这也将是未来法律修订的重要部分。这主要体现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中。
中欧、中美均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由于美欧在反垄断领域的执法力度最大,中国与之沟通的密度非常频繁。有时对于某个具体案例,双方也会邮件直接沟通。在互联网领域,目前主要的执法案例都在欧盟,美国只是呼声很高,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并未见实际的互联网案例落地,因此可借鉴的较少。
包括“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规定》充分吸纳了我国司法机关有关互联网领域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也充分借鉴了其他司法辖区在互联网领域执法的优秀经验和成熟做法。
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还包括其他指标。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在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但新经济的内容是否能上升到法律,现在还有很大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