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显示,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简称“国11条”)引发广泛关注。实际上,随着近两年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的进一步推进,以及行业转型力度的加深,外资寿险公司(国内将27家合资寿险及1家全外资寿险公司统称为“外资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断改善,近两年28家外资寿险公司合计净利润飙增了5倍有余。
随着“国11条”的落地,此前一直困扰外资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资本金问题、渠道问题等顽疾有望得到根治。渠道、股权结构及资本金仍是制约外资寿险公司发展的三座大山,其中,股权结构问题有望在“国11条”的推动下于2020年正式解决,届时或有部分外资股东方有意愿获取所有股权成为独资寿险公司,稳定的管理层及公司战略会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石。与此同时,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将加强。
恒安标准人寿总经理表示,放开外资持股限制利于合资寿险公司发展。合资寿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也有优势,比如公司可以从外方股东学习到很多管理、投资方面的先进经营理念,总体来说,公司股东相处融洽,看好合资保险公司发展前景。
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宣布,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其中保险行业方面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三点:一是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二是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三是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对此,对外开放的快速推进将有助于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但寿险行业的竞争将有所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寿险方面,时点的提前以及经营要求的适度放宽将会使得更多境外优质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及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增加寿险市场活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丰富保险市场产品供给,在保障本源之下推动产品创新发展。
资管业务方面,境外险企在资产管理领域经验更为丰富,投资更为稳健且具备更强的全球资产配臵能力,合资保险资管公司有助国内险企吸收国外优质险企资产配置经验,对险资进行长久期的稳健资产配置,强化风险控制,整体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外资险企公司在寿险业务的中高端客群方面将会形成一定的竞争力。我国寿险公司在外资进入的背景下,通过代理人团队以及网点建设的优势完善客户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并且通过提供具备性价比的以健康险和长期储蓄险为核心的产品以提升客户黏性。
从外资寿险公司在国内的发展路径来看,外资寿险公司最早进入中国为1992年友邦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在此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华设立代表处,而其他的一些外国险企的分支机构和合资企业业务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主要为在国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险业务。此后,合资险企陆续成立,发展至今共计28家,其中多数中外资持股比例为50:50。
从目前合资的情况来看,基本是以外资险企+中资国企为主,这既是考虑到资本实力、避免同业竞争,也因为国企有更多的资源优势,同时能够防止资金外流。国企也利用合资成立保险公司的方式拓展了业务范围,并可以对自身的保险业务进行承保。
2005年以后由于国内银保渠道迅速兴起,通过主推分红险不断扩张,而外资寿险公司在渠道及产品方面均不具备优势,保费占比震荡下行。但从2011年开始,电销渠道及互联网渠道逐步发力,外资险企也积极抓住渠道机会,保费收入占比开始逐年提升。
但到2017年以后受到行业监管的限制,中短存续产品规模大幅收缩,而外资险资由于经营此类业务较少而以传统险、健康险等为主,因此所受冲击相对有限,保费收入占比明显提升。
在这一轮行业转型升级中,外资寿险公司的经营优势也开始体现出来,比如2016年、2017年、2018年外资寿险公司原保费市场份额分别为6.4%、7.42%、8%,虽然份额并未突破10%,但出现持续、稳定的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伴随着保费收入占比提升的还有经营效益的改善。外资寿险公司较好的经营管控、负债端保费的逐步改善、准备金的影响以及部分公司增资使得实力明显提升,不少公司开始逐步实现盈利,2016年、2017年、2018年,28家外资寿险公司中亏损家数逐年下降(分别为12家、10家、8家),同时合计净利润显著增长(分别为24.26亿元、78.34亿元、128.98亿元),2018年相比2016净利出现超过5倍的增幅。
随着“国11条”出台,困扰外资寿险公司多年的制度性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股权结构、渠道及资本金仍是制约外资寿险公司发展的三座大山,而“国11条”的出台,有望解决这些问题。
从备受业界关注的股权问题来看,此前股权问题会在管理结构以及增资转让方面产生弊端。一是管理结构方面,管理层和战略的频繁变动是公司经营的最大成本。当前合资寿险公司基本上是中外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以外资股东方安排CEO或总经理、中资股东方安排董事长为主,或者两方股东轮流派驻管理层。这会使得双方股东在经营管理方面因理念和目标的差异而产生分歧,且轮换制也会使得双方股东在资源支持方面有所保留。二是增资转让方面由于股权占比结构限制的监管要求,增资时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同时同比例增资,股份转让时也需要中资转中资、外资转外资,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业务发展。但是股权结构的问题有望在“国11条”的推动下于2020年正式解决,届时或有部分外资股东方有意愿获取所有股权成为独资寿险公司,稳定的管理层及战略会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石。
资本金问题方面,在股权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会明显制约公司发展,而如果已经成为独资寿险公司,未来资本金的问题更多取决于外资股东对内地市场的定位及意愿。目前我国外资寿险公司的股东方以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主,而这些国家都已经进入了保费增速长期接近停滞的状态。而我国目前的寿险市场及空间仍然非常广阔,总保费增速在未来十年仍然有望每年维持15%以上的复合增速,对外资股东方而言是巨大的市场。因此如何对中国市场定位将成为外资寿险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渠道方面,当前规模较大的外资险企整体对银保渠道依赖度高,以保费规模居前的外资寿险公司为例,工银安盛等银行系险企银保渠道占比均超过90%。虽然销售渠道不畅仍然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制约外资寿险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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