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试验区发布以正面列表形式,列明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以及货币经纪公司、财务公司等14类金融类企业的股东机构类型要求、股东资产规模要求、股东经营业绩要求、股权结构限制、业务范围、设立程序等67条管理措施。其中,包括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国民待遇限制)等内容,并基于此增加了一系列详细正面管理措施,内容极为丰富。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金融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授权其他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并且,这些管理举措均列明有关国家政策文件依据。增加了许多广东自贸试验区特色化内容,比如明确简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
通过对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梳理,还设置了诸多对港澳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比如明确澳门银行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支持港澳的保险公司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支持符合资格的港澳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等。
此举旨在为外资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提供更清晰指引。尽管当前国家层面放宽了外资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但从实践层面来看,这远远不够,外资在进入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现实操作问题。金融业开放比较复杂,光外汇管理就涉及两百多项法律法规。因此需列明诸多必要条件、资格和程序等,增强透明度、清晰度和实用度。
金融开放是一项系统性业务,不能以过去贸易的模式推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还将有诸多与之相关的宏观政策出台,但落地是关键,这就需要更多类似的顶层与基层联动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