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承诺以金融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这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另一种是,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早在2014年,财政部就进行过一次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行动,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弄清地方金融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或有债务。2015年实行的新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后,地方政府债务逐步显性化。截至2017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达16.47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5%,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100%),显性债务(即政府债务)风险安全可控。为了控制债务规模,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施行限额管理,设置债务“天花板”,2018年限额约21万亿元。
这些年中央采取“开前门、堵后门”的思路来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前门”放开了,但“后门”没有完全堵住。一些地方官员过度举债谋“政绩”,超出财力上限,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开展PPP、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甚至违法违规举债,形成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自己是在9月下旬开始按要求填入相关债务、资产数据,时间非常紧张。这些债务需要在10年内化解,填报时还需要勾选化解方式,比如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等。
在9月之前需要将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举债融资、资产和财务情况,相关主体的政府中长期支出情况填报至财政部的债务监测平台,并由监测平台汇总形成债务明细数据、化债计划等相关表格。